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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信号灯是是道路交通的基本语言,起到合理分配路口各方向行人、车辆通行时间的重要作用。车辆、行人按交通信号灯指示依次交替通行,才能保证交通安全,提升通行效率。
然而,城市的快节奏,令许多人形成了“争分夺秒”的观念,虽然大家都知道“闯红灯”违法、“抢黄灯”危险,但在面对非绿信号时,还是忍不住要“抢”“闯”而行。
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道路交通秩序,不仅危害大,而且导致交通事故的概率和导致人员死伤的概率高,一直以来都是公安交管部门管控的重点交通违法行为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44条规定,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,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、交通标志、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。根据《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》第27条2项,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,处200元罚款,记6分。
“凑够一撮人就可以走了,和红绿灯无关”,这是网友对行人“闯红灯”的调侃。出现这种现象是大家受法不责众的“从众”心理影响,从而不顾及交通安全。许多人甚至抱着机动车不敢撞自己的想法而将红灯闯得肆无忌惮。殊不知意外一旦发生,承受事故伤痛的一定是行人一方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62条规定,行人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,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;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、人行横道的路口,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,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。根据《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》第9条1项,行人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,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,处10元罚款。